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废止。
一、关于税目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纳税人在福建地税对外门户网站“涉税软件下载/税收类”中下载申报表模板,申报表可在线填报,也支持介质导入。 (三)推行交强险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保险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交强险专用)”的要求,采集机动车辆明细信息,定期上传机打发票信息,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三、[条款废止]关于完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予开具完税凭证和《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见附件三),加盖征税专用章。该清单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对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和《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费发票上注明“已纳税”。(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开具注明已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见附件四)。该清单加盖征税专用章,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四、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下列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领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见附件五)。 1.捕捞、养殖渔船; 2.公安交通部门尚未核发专用号牌的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外国使馆、领事馆的船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在免税期内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4.在免税期内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5.公共交通车船; 6.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7.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车船。 (二)上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要填写《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或国籍证)以及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1.对捕捞、养殖渔船,应提供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等; 2.对外国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应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等; 3.对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应提供其确属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证明等; 4.对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应提供其缴纳船舶吨税税单或吨税执照等; 5.对公共交通车船,应提供公交主管部门批准公交营运资格和营运路线、物价部门批准票价、以及证明其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材料等; 6.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纳税人,应提供车主户口簿等; 7.对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车船,应提供省政府批准文件; 8.县级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受理平台—减免税—车船税减免”中受理车船税减免事项,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输入或批量导入申请减免税车船的明细信息,按规定终审确认后,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地税机关印章。 纳税人一次申请多辆(艘)车(船)减免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可汇总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附表加盖地税机关印章。《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 (四)对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费发票上注明“免税”。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保险公司按旧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2011年底前保险公司已按旧税额标准代收代缴2012年车船税,对多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少缴的车船税,纳税人自行向地税机关补缴或由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时补缴。 (二)关于车(船)自重(净吨位)尾数 车船税法实施后,车(船)自重(净吨位)数量根据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所载数额填报,保留二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关于退保能否退还已缴车船税 纳税人向保险公司退还已购买交强险的,若交强险发票信息已上传至地税机关,保险公司不退还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申请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作为其重新购买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完税证明。 (四)关于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船舶吨税执照期限有30日、90日、1年。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缴纳任意期限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免征其自缴纳船舶吨税当年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车船税。 附件:(略) 1.《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 2.《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3.《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 4.《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 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 6.国税发[201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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