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4]2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1
摘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切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20号             1994-11-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切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