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4-27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推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港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统一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明确了代开发票情形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对于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纳税人代开发票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了确保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政策,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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