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歌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1]041号 1991-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改变,各地相继兴起了卡拉OK歌舞厅,因税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各地执行不一;而音乐茶座随着形势的发展,其收入水平和经营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音乐茶座,一律按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娱乐场所取得的点唱和自唱收入均并入其门票(或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娱乐场所销售饮料、食品的收入及其它收入,凡在帐上能与门票(或台位)收入划分开的,应分别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税;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其门票(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1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1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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