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阜“三孔”等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函字[1997]20号 1997-8-2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你厅鲁文计[1997]第34号文《关于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向国内外游客游览孔府、孔庙、孔林等旅游景点收取的门票收入,是其向游客提供游览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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