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95号 2003-07-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并结合总局和市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时间安排,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推行工作。 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的样式仍按京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随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样式及报送要求仍按京国税发[2002]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五、实行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按如下要求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四)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二)尚未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纸介资料应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另两份税务机关留存。 六、一般纳税人在装订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时,应分别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仍按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5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第2、3、4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 七、《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油品型号”栏,按照《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进行填写,仅填写成品油代码。(《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附后)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九、各局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涉外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其他1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各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市局推行《申报办法》具体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推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应准备相关数据情况统计表》附后) 十一、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2.《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略) 3.《推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应准备相关数据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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