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办发[1996]23号 1996-05-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度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反映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以后修改提供参考。 税 屋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资产 评估 转发件 通知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我“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在采用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另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 第二章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五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第七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的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也叫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 第八条 不论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历史收益状况如何,都可以根据其现行交易、出售价格,可者未来收益的折现值,或者现行购买、建造成本确定该资产的现行公允价格。 第九条 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程。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 第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为: 1、存在着三个及三人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2、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量化。 第十一第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即: n Ft p=∑───── t=1 (1+t)t 式中:P——评估值; Ft——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当收益期无限时,t为无穷大;当收益期有限时,Fn值中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i——折现率; 收益期限、预期收益额要由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如无明确说明,本操作规范所称收益期年期。 折现率是将未来营运收益现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它要由评估人员根据社会、行业、企业和评估对象的资产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企业、评估对象、社会的资产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进行确定。近一段时间内,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入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不超过15%.折现率选择时还要注意所选收益额的计算口径应与现率的口径保持一致。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条件为: 1、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 2、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第十二条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1、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 2、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出的评估值不低于该资产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是15%,评估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15%. 重置价值是指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重置价值有复原重置价值和更新重置价值两种,在考虑按照复原生置或更新重置确定重置确定重置价值时,要符合替代性原则。 资产的重置价值构成项目及重置价值数额,一般根据评估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在评估基准日自行购置、建造或形成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并达到正常生产状况或进入生产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项目及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来确定。当协议明确规定其中某些费用由评估目的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才支付时,该部分价值方可不计入重置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需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实体性陈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确定实体性陈旧贬值时,应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从而确定实体性陈旧贬值额。 功能性陈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计算功能性陈旧贬值时,主要根据资产的效用,生产加工能力,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陈旧贬值额。评估功能性陈旧贬值时,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设备、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及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经济性陈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计算经济性陈旧贬值时,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当资产使用基本正常时,不计算经济性陈旧贬值。 第十五条 成新率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的比率。计算成新率时,要通过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全新状态的价值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将评估对象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相应得到的各价值影响因素的分值,累加后得出成新率。 在成新率分析计算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资产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状态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资产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评估。当企业根据章程、出资协议的规定进行结业清算时,如果企业亏损,或企业资产被拆零处置,也可采用清算价格法。 第十七条 要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分别评估,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公允的结果。 第三章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是指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全部工作过程和步骤。整体企业或单项资产的评估操作程序一般有如下主要内容: 1、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2、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选定评估基准日; 4、拟定评估方案; 5、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6、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 7、检测鉴定资产; 8、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9、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10、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11、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12、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13、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14、根据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单位的意见进行补充或修改调整评估报告内容。此步骤仅适用于按规定需报送审核验证及确认的项目; 15、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目的的是资产评估所服务的经济行为的具体类型。评估目的会影响评 估方法、依据的选择和评估结论的形成。针对某项评估目的得出的评估结论不能套用于其它评估目的。 第二十条 经济行为涉及到全部资产均应划入资产评估范围。通过对其使用而能获得经济收益的各种物品(资源)和权利,都可能成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每项资产评估业务之前,均须与委托方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对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是一种经济合同性质的契约。资产评估委托协议须写明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工商登记注册号、上级单位、资产评估类型及证书编号;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类型和数量、评估工作起止时间、评估机构的其它具体工作任务;委托方须做好的基础工作和配合工作;评估收费方式和金额反映评估业务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其它具体内容。 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规定,并做到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办妥资产评估项后再进行评估业务委托。 第二十二条 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要在该时点有效。 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是评估机构进行该资产评估的前期规划和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组织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组织安排、现场工作计划、评估工作和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估方法等。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对评估方案进行适宜调整。 第二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要对待评估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见附表),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搜集提供有关资料。评估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搜集提供的资料有如下内容: 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以及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批复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进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价记录等。 有些资料需由评估机构从社会上自行搜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清查情况,验证所提供的资料。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及负债;抽查数量要占总量40%以上,帐面价值量要占总值60%以上,其中残次、变质失效、积压过时及其它待核报废的,需逐笔核实;逐项验证所提供的资料,判断其可信、有效情况。 对检查核查实中发现的遗漏、重复以及帐务处理不当等情况要予以纠正,重新填写“清查调整后帐面值”栏目。检查核实情况还需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清查和检验核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予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以及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的评估人员到现场对有关资产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工作。对于待修理、待报废固定资产、高精尖重要设备和特殊建筑物,当现有资料不足以为凭时,需动用技术检测手段。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依据和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选择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或其它适宜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择的具体方法要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规定及规范意见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分类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分析确定各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填定完工成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项目负责人组织汇总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复核制度,核查工作底稿,分析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证资产评估结果,纠错补缺。复核意见应归入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书需有复核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委托方或其它人的主观意愿的影响。但地委托方指出的资产评估工作中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之处,评估机构应认真予以改正。对委托方提出的疑问,应予以解答。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还要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孤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评估机构也须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并负责进行补充和修改调整。确认后,评估工作方告结束。 第三十三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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