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53号 2005-02-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抓紧时间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行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一直执行的是94年总局制定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原管理规定已不符合企业实际,请各单位对照原管理规定,学习领会贯彻好“管理办法”。 二、调整发、供电预征环节的预征率。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及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据此,省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发、供电环节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1、全省供电环节预征率由3%调整至3.5%。平顶山、焦作供电环节恢复预征。 2、焦作电厂预征率由10元/千千瓦时调整至6元/千千瓦时。 三、改变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的征收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原按每度电“两分钱”标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将其并入电价收入,作为农网改造还贷资金。因此,农网改造还贷资金为电价收入,不属于价外费用,应执行在预征环节按预征率预征后,汇总至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停止执行由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 四、认真落实《电力企业增值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制度。本“管理办法”中的传递单的内容与原管理规定中传递单内容及格式发生了较大变化,请各地注意认真学习对比,并认真贯彻执行好此项制度。目前总局正在开发此传递单的数据信息传递软件,在总局软件下发前,各地要按照要求落实好纸质传递单的填报及传递工作。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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