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税务处理办法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65号 1998-08-26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税务处理办法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8]153号)收悉。经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住宅管委会支付的公用设施基金,是其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支出,如企业拒绝此项支出,将直接影响其经营活动。鉴于此,企业的此项支出,应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幅度,向住宅管委会支付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准予在税前列支。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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