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监发[2006]140号 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8
摘要: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支持当地地税部门开展征收工作,积极协调、主动督促当地中央、省属煤炭生产企业上缴基金,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足额征收。

  各地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已征缴基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坚决纠正擅自指定代收部门、开户银行、瞒报收入、压库不解等违规行为。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政策,不得自行其是,如再发生基金征收中的违规行为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将按照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切实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按修订后的《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使用范围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违规使用。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由同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按照基金项目管理。每年年初,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出基金立项使用计划,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备。省、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市、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有关情况和检查结果。

  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基金的征管和使用,编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立项使用计划,建立征收情况统计通报制度,督促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等。其工作所需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和专用票据的监管工作,及时监督和纠正私设帐户、使用违规票据等财政违规行为。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其代征费用按划解各级专户额的3%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代征费用必须用于征收工作的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实物。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为征收工作搞好服务,各营业网点要做好收款和收入划转工作,并按月向同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政和地税部门上报月度收入报表和明细帐。县(市、区)开户银行要按照规定的划解比例,直接及时划转已征收基金。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使用过程的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存、贪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严查,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地税局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煤炭开采和煤化工业生产过程中带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向煤炭、焦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省及产煤市、县(市、区)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审计、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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