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206号 2008-11-2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对批准我市的12户企业列名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准予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为便于各局更好地执行此文件,现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持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已批准的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末前完成审核签批工作。出口企业在15日前申报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批准其延期至12月22日前申报完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 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出口的属于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列名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列名合同货物”)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合并于2008年11月所属期进行调整申报。 2.出口企业此前将列名合同货物视同内销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8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以负值冲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视同内销申报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应栏次,同时申报相应的出口收入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对于已申报退税的存在退税率差的列名合同货物,出口企业应将列名合同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与新旧退税率差之积以负值填在2008年1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及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 4.经税务机关审核2008年11月所属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的,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5.出口企业需将列名合同货物调整申报的明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冲减数据明细、原申报年月、原申报性质、调整后退税率、计算过程及结果等)一并上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要求 1.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出口此前规定已取消退(免)税的列名合同货物,可直接合并到2008年11月份所属期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备注栏标注“LCM”)。 2.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出口的列名合同货物,在前期已按财税[2007]90号和财税[2007]97号文件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的: (1)一般贸易出口的和进料加工手册尚未核销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可在11月份所属期将前期已申报的列名合同货物在申报系统内用调整法逐笔红字冲减后重新按批准后的退税率申报(备注栏标注“LCM”)。 (2)进料加工手册已核销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先根据申报系统内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计算出调整部分的进口料件金额,并据此计算出调整部分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抵减额,形成书面申请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初审人员经核实企业申请调整的数据无误后,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抵减额在“审核系统—生产退税管理—生产企业上年结转数据处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调整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录入”模块录入,“结转年月”录入200810;数据传递到复审环节后,复审人员在“上年结转数据处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反馈”模块确认;然后初审人员或接单人员在“管理服务—企业退税情况查询—生产企业退税情况—按年度生成审核反馈信息”模块将调整数据反馈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将该反馈结果读入申报系统。然后,在11月份所属期将前期已申报的列名合同货物在申报系统内用调整法逐笔红字冲减后重新按批准后的退税率申报(备注栏标注“L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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