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部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务稽查等部门(以下统称责任部门)负责对本职责范围内考核指标进行监控,并对过错疑点进行调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办。 (一)涉及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基本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及各税种实体政策及征收管理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三)涉及税务稽查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稽查部门负责; (四)涉及税款入库等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计划统计部门负责; (五)涉及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涉及计算机考核结果的生成、申辩申请、申辩初审、调查确认、申辩复审、终审确认的程序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评办应定期将计算机考核结果向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考评委副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对不能完全纳入“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管理的税收执法行为,由考评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人工考核。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市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考核两次。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当严格按要求实施考核,认真填制《考核原始底稿》。对核实的问题,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考核报告》,并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证据资料清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送考评办审核。 《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案件的来源; (二)被考核人的有关情况; (三)执法过错的事实; (四)案件定性的分析; (五)过错责任的划分; (六)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七)被考核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八)考核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外部评议、有关部门转来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传递给考评办,考评办及时登录《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登记台帐》。 第十七条 考评办应当根据执法过错线索,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核实转办单》,及时转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接到《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核实转办单》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报告》,并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证据资料清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送考评办审核。调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考评办对转来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报告》,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 考评办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的,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由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由考评办自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人工考核发现的问题,考评办应当依据《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考核报告》或《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报告》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告知书》,送达被考核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或者人员认为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错行为的,可以在接到《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辩的,直接转入追究程序。 申辩人申辩时,应当提交《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并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和书面举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考评办收到申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 (一)符合申辩条件的,考评办在《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和意见,退申请人一份,并登录《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台帐》;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申请人。 (二)考评办根据执法过错申辩内容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调查报告》。对调整或者追加责任人的过错事项,应当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并附书面举证材料。调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考评办在经过调查、审核后,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意见书》,报考评委审议决定。 第五章 外部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外部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执法质量、税收执法效率、纳税服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二)执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三)执法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四)办税服务是否优质、高效、便捷; (五)执法人员是否勤政廉政; (六)其他方面的内容。 根据税收执法岗位的不同性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外部评议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外部评议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执法评议意见箱,定期开启; (二)在当地媒体公开省、市、县(区)税收执法监督电话; (三)聘请兼职执法监督评议员,定期召开评议会; (四)在地税网站上设立电子邮箱; (五)向纳税人发放、回收《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 (六)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走访; (七)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调查; (八)邀请新闻媒体代表评议打分; (九)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外部评议,提高外部评议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由考评办负责组织发放、回收、整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纳税人采取记名方式填写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税收执法监督评议员,聘请范围包括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等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听取和收集税收执法监督评议员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通过外部评议发现的执法问题,考评办应当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 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范围及适用 第一节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单位和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及给予过错责任人的经济惩戒。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的追究形式为行政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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