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实施人工考核发现的执法过错,由考评办依据考核结果情况,汇总生成过错责任追究结果,报经考评委审核通过。 第六十一条 考评办根据考评委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予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由组织人事、财务、政策法规、监察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监察、财务装备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责任人员分别实施追究决定: (一)经济惩戒,由财务装备部门实施; (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政策法规部门实施; (三)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四)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过错责任追究,除本条第(一)项外,由其上一级机关的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六十三条 人工考核中,考评办在考评委对《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意见书》作出审议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员。需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条 被追究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辩。 接受申辩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申辩受理通知书》,并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制作《申辩处理决定书》,给予书面答复。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分的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申辩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考评办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十六条 对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的责任人员经考评办确认恢复执法资格后,可提出上岗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考评委审议决定。 第九章 考核评议及过错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 第六十七条 税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当年公务员考核、执法人员评先树优、实施执法能级管理、岗位能手评定、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考核情况,要量化到系统目标管理考核中,具体量化方式和比例由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体现。 第六十九条 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市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评选执法先进个人,对执法质量前10名的,予以表彰奖励。全省地税系统每三年评选一次执法先进个人,对执法质量前100名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 依照本制度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经济惩戒款项,各单位列入专户,可作为执法奖励基金,用于执法先进个人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均含本级。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0]45号)和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地税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相关文书 鲁地税 ZK — 01 考核原始底稿
考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鲁地税 ZK — 02 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登记台帐
鲁地税 ZK — 03 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核实转办单 XXX转字( )第 号
一式两份,一份转调查单位,一份考评委办公室存档。 鲁地税 ZK — 04 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报告
本表一式三份,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考评委办公室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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