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63号 2009-05-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仍然按照《省经贸委 省政府节能办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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