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服务 推进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9]130号 2009-09-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吉发[2009]18号),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作用,省局决定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加快推进开发区建设。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的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四、实行服务“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区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减征或免征。 五、实行惠民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行鼓励性税收优惠。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规定的企业办理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以及风力发电等项目,及时为开发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办理增值税减免。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实行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2009年以后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实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内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九、实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开发区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鼓励开发区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开发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一、积极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十二、加大对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延长开发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开发区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十四、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开发区出口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时,不再提供相关的备案单证。十五、统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受理环节。开发区企业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办理或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十六、积极推行综合办税服务窗口。开发区国税局按照“一窗全能”的标准,积极推行综合服务窗口,使纳税人在一个办税窗口就能办理所有涉税事宜。 十七、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八、简化审批就近服务。将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出口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到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对开发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直通车”服务。建立服务团队,给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服务。 二十、规范开发区税收管理员调查检查行为。对纳税人各类调查事项,采取综合调查方式,减少到企业调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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