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制品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沧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7年6月4日登记注册,2002年4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 50万元,职工28人,法人代表李XX。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焊网、大角网...

拉网机、点焊机等其他设备耗用888.36元。
通过利用2006年拉网机、点焊机等其他设备单位电耗产出收入792.86元,测算儿童椅收入是否真实的, 2007年儿童椅测算收入=耗电888.36×792.86元=704345.11元,与企业申报儿童椅收入差异值:704970-704345.11=624.89元,基本可以排除儿童椅收入存在问题。
2007年浸塑加工测算收入=(10968.38-888.36)×10.37=104529.81元,与公司申报浸塑加工收入存在差异值:104529.81-20177.59=84352.22元。可能影响税收84352.22×17%=14339.88元。
通过查阅企业账簿、记账凭证,未发现企业购进过可加工成浸塑加工业务产品的原材料,排除了浸塑业务产品自产的可能;通过查看企业库房及生产车间未发现儿童椅及浸塑加工产,可以推断全部实现销售,企业产销平衡。在进一步查看中,发现在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有对××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18000元,进一步查看原始凭证,该笔业务系本公司为××公司提供浸塑加工业务收到的加工费收入。这一发现,印证了部分加工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情况的存在。
3、根据企业资金和往来账簿有关数据,运用企业资金动态对销售收入进行测算: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842136.54-26542.38+128891.8)/(1+0.17)=807252.96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807252.96-725147.59)×17%=13957.91元。
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存在下脚料、加工费收入等未及时结转、少缴税款的情况。
六、评估结论
1、自查情况:
约谈与调查核实后,根据进一步明确的疑点,企业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证实:
(1)由于对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对已完成加工业务尚未开出发票的部分没有结转收入,造成少计收入84570元,少提销项税额14376.90元。经自查补记收入、补缴税款后,与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疑点解除。
(2)销售下脚料收入11253.34元直接记入了应付福利费,少提销项税额1635.10元。
(3)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多抵扣税款1398.48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398.48元。
2、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当天。因此,公司应对浸塑加工业务及时作出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按规定做帐务记载。
通过账务调整,共补记产品销售收入84570元,补缴增值税17410.48元,加收滞纳金304.94元。
评估后,公司应税收入达到了819335.83元,再次测算企业税负为: (1436.8+84570×17%+1635.1+1398.48)/ (725147.59+84570)=2.33%
税负水平达到了行业平均税负2.97%的78%.5,高于公司上年税负水平1.67%。
七、征管建议
通过本次评估,我们发现企业在仓管、成本核算等方面财务核算较为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方法的应用和纳税评估的效果。另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明显要产生下脚料,但长期没有反映该部分应实现的税金,电费支出大量增加,申报应税收入反而减少等明显存在的疑点却没有及时查找原因,反映出对纳税人的管理监控还需进一步加强。因此,我们建议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仓管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
2、加强对纳税人管理监控,了解、掌握企业生产工艺,重点把握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情况。
3、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经常性地对企业进行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减少因政策不清造成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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