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当局批准文件; (四)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确认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资料; (六)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 (七)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 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第五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所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说明》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2007]026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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