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准则指南征求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和指导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近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接受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3.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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