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准则指南征求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和指导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近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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