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准则指南征求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和指导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近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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