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准则指南征求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和指导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近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3.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 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3.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3.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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