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3.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4.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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