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类热点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 香港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居民企业B的股权,现取得来自B的股息红利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A是非居民企业C的全资子公司,A能否判定为B股权的“受益所有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呢? 根据国税函[2009]601号,“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3. 外商投资企业向韩国银行在香港的分支机构支付借款利息,能否适用中韩税收协定,申请享受免税待遇? 4. 关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如派多人到同一项目时间是否累加?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文的规定: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5. 境外企业给中国企业提供劳务,咨询等业务,在付汇之前,需要作什么准备工作?签订的合同需要备案么?备案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么?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什么时候缴纳,有明确的规定么?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因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原则上应由境外企业自行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如果该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请您在具体办理时,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问题,请您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6. 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如何理解? 7. 境内的电视台从境外引进节目,按照播出次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每次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都需要备案? 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8.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发生的营业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2.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与一大客户签订合同,本月大约需要使用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我企业的最高持票数量为25份,请问,我企业能否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最高持有数量,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可以提出增加数量的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相关资料: 3. 我企业是一家餐饮企业,有外卖食品的业务,请问我企业的外卖行为缴纳什么税? 4. 我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10年6月收入达标,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随后的一段时间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销售额比较低,3个月累计销售额不到1万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在辅导期满后,是否会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且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无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5.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经销干姜、姜黄等产品,请问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6. 我企业是小规模企业,2009年初购入一台固定资产,使用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了折旧,2010年9月不再使用,以低于原值的价格对外销售了该固定资产,请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以,你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按2%征收增值税。 7. 我企业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没有盖任何印章,请问,我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是否需要加盖企业的财务印章? 需要。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由于延期支付了货款,对方收取了一笔资金占用费,并且和价款一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资金占用费的部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上述开在专用发票上的“资金占用费”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 我企业是一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0年9月销售软件,与客户签订合同,同时提供软件培训、维护,并收取一定费用,请问这部分劳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若缴纳,能否一同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对于你企业销售货物,一并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在防伪税控系统内作废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还开具了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进行本月的纳税申报时,有何特殊规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开票份数是否包括作废发票和开具的红字发票?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附表一第1栏填写税款所属期内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在应税货物的17%税率栏、应税货物的13%税率栏、应税劳务栏分别填列。小计栏应等于税款所属期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按照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按照税率开具发票份数(包括作废、红字发票份数)、销售额、销项税额的合计。 11. 我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在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请问我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2. 我企业是一家新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刚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请问,我企业对外销售免税的粮食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我企业是一家供暖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供暖期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供暖,向该单位收取供暖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取的这部分供暖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另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51号)的规定,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14. 我企业是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取得了10000元收入,请问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将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吗?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你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的销售额应填列在第六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中,直接填列10000元的销售额,无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15.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向境外销售货物,取得了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请问我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6. 我企业是一家饭店,中秋期间特制了一批月饼,制成礼盒并对外销售,请问饭店对外销售月饼的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17.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分三次收取货款,每次10万元,共计30万元。请问我企业销售该设备如何确认收入? 18. 我企业是一报刊出版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新闻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出版的报刊中包含了一些广告版面,企业取得了广告收入,请问企业购入纸张已抵扣了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9.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用废旧物资制造的生物柴油,请问在增值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20. 我企业是一家研发机构,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115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我企业在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现在由于工作需要,在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我企业是否需要补交退税款,如果需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你研发机构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1. 我企业2010年5月向玉树灾区捐赠了一批救灾物资,请问捐赠物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2.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融资的需要,将自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另一企业,计划再融资租回。请问我企业销售该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3.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未达标,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4. 我企业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原优惠政策到2010年底即将到期。请问现在是否有后续文件延续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尚未有后续文件,请您随时关注国税局网站,谢谢。 25.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新增销售挂面,请问我企业销售挂面的税率是多少? 26. 我企业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未取得认定批复,在此期间企业进口货物,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请问我企业能否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在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27. 我企业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继续加工增值税产品,请问将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的环节是否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而视同销售呢?如果不是,那么原来用于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加工增值税应税产品,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用于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转出。所以你企业在财务上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调整。 28. 我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企业认证该发票,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9.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该批固定资产均为2009年以前购入,并已经提完折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你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0.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发生的国内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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