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
1.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可以取得商务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能否作为独立的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可以。
2. 我企业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一批货物,由于未按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出口的该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请问,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该批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所以,你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即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3.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能否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办法。
4.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所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5.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的,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征管类热点问题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有何防伪特征?
1). 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 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 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 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2. 开具发票的单位,与收取款项的单位不一致,请问是否可以?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 机动车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6]227号文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1).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持存根联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发票存根联等本局发票发售记录无误后,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上签注意见。
3).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消费者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向机动车销售单位申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向消费者重新开具。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4. 企业注销需要多久?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5. 请问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滞纳金的征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6.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的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7. 集贸市场代开发票,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请问可以吗?
根据京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托代征市场开具“集贸发票”后,均须加盖受托代征市场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故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是正常情况。
8. 办诊所的时候没有办税务登记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应在接受处罚后,及时携带相关者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
9. 我单位在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品,所以需要农产品收购免税凭证,想问一下办理这个业务需要什么材料,什么流程,去哪里办理?
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③购票人员身份证。
另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其中包括《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等旧版发票自2010年12月起停止发售,2011年起停止使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因此,纳税人也可以在2010年10月开始,申请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进行开具。
10. 个体工商户收入达到多少时,需要设置账本?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第六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请您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设置账簿。
11. 注销外管证需要什么材料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96号)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实,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以及发票使用情况,将《外管证》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证明有效期满,但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凭原《外管证》回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外管证》。外出经营纳税人的《外管证》有效期未满而经营活动已结束的,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设置的?
北京市国家税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联次进行了调整,依次为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13. 企业参加国土资源部的招标项目,想开具一份关于企业某段期间内没有偷漏税或违法行为的证明,可以吗?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可以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请您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1.需查验的资料: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需报送的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14.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网上申报?
目前,已由服务单位免费向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实现网上抄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读卡器,您可以使用网上报税功能。
15. 从事批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开始推行税控收款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今后简并票种的总体思路是:“简并票种强化机打,压缩手工。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9月起,全面启动税控推行工作。计划到2011年6月底在增值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到位。2011年底前,在有购票需要的个体工商户中推行。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批发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因此,请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办理手续。
16.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北京市普通发票的设置情况是怎么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国税局印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取消使用原12种普通发票,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增折式和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版普通发票于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向纳税人发售,旧版普通发票于2010年12月1日起停售,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17.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接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接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或者持取得的发票联到就近的国税机关验证。另外,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识别发票真伪,具体操作方法是:纳税人刮开“密码”覆盖银浆,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后,按“查询”键进行查询。
18. 北京市启用新版发票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规定,税控收款机适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设置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式。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百元版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使用千元版发票。
19. 目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0. 税控收款机的收费标准和售后服务费用标准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推行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机具的价格和售后服务费用,实行统一定价。
(1)税控收款机由纳税人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各种机型的具体销售价格是:高档税控收款机 3700元/台;中档税控收款机 3100元/台;低档税控收款机2400元/台;税控器 1300元/台。
(2)税控收款机机具售后服务费用由纳税人在按年支付或按次支付(上门维修或送修)方式中自行选择。第一年免收售后服务费用。售后服务年费200元/年、台;上门维修服务费税控器50元/次、台;税控收款机80元/次、台;送修服务费 :税控器20元/次、台;税控收款机50元/次、台。
21. 纳税人如何办理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手续?
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办理:
第一步,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推行范围确定的对象,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并通知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步,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第三步,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由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辅导用户正确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的“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
22. 请问新版普通发票的售价是多少?代开零份发票如何收费?
1)、卷式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票、两联、76*152),17. 30元/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市场代开卷票、两联、76*152),17. 30元/卷。
2)、折式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票、两联、190*101. 6)0. 20元/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两联、190*101. 6)0. 20元/份。
3)、手工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3联、50份/本)6. 80元/本。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3联、50份/本)6. 80元/本。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不变)0. 85元/份。
依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由受托代征市场为市场内纳税人代开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票)停止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