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9年1月在大商场租柜台售衣服,每月大商场统一对商户收取管理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商场对商户提供服务,统一管理收取的“管理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商场与租户分属不同的独立纳税人,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管理费收支,商场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租户作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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