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不包括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的收入) (一)水运部门开展客运、货运等水路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中包括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费用。 (二)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收入和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三)程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期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收入,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一)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费用。 (二)包机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收入。 (三)湿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收入。 (四)通用航空业务收入,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收入。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收入。 (五)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航路费、国际航班服务费、机务费、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航班延误费、夜航附加费、候机楼使用费、飞机加油费、特种车辆使用费、夜航灯光费、临时机场保障费、飞机停放费、场道大修费、国际航班通讯费、临时机场保护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消防费、气象费、空中指挥费、航行服务费、通讯、导航费、执照管理费、代理国际民航运输手续费、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到付运费、国际客货邮运手续费、货物保管费、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和地面运输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收入,是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收入。 第十九条 装卸搬运收入,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的装卸和搬运业务收入。 搬家业务收入,是指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货物空间位置转移的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营业额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第二十二条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四章 建筑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见附录)的价款。装饰劳务营业额为工程实际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应税收入 (一)建筑收入,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二)安装收入,是指从事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收入。 (三)修缮收入,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四)装饰收入,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工程作业收入,是指从事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绿化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收入。 泥浆工程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 钻井勘探、爆破勘探工程作业收入。 (六)以工代赈工程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营业额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五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二十六条 金融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一般贷款业务收入、融资租赁业务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一般贷款利息(包括加息、罚息等)收入。 (一)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得减除受托方所得的手续费。 (三)典当业抵押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典当业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保管费等收入。 (四)透支利息收入,是指银行对存款户透支的部分收取的利息收入。 (五)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以货币资金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收入。 (七)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经纪业收入,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是指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经纪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收入。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初保业务保费收入为纳税人办理初保业务(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除外)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收入。 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 (二)储金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的储金业务收入(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退还被保险人),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营业额 第三十条 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减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股票、债券的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条款废止]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第三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人民币借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等费用准许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减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减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十六条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