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1]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43号      2011-05-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十一条条款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五章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全面提高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的确定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综合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税目(行业),在5%至3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全部并入营业额。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应的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征收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陆路运输收入、水路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收入、管道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陆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运输(含地面铁路、地下铁路)收入、公路运输收入、缆车运输收入、索道运输收入及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一)铁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蒸气、内燃、电力等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以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

  1.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6.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费;

  7.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火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蓬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手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8.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9.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10.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

  11.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12.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等。

  13.其他铁路运输收入。

  (二)公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公路上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不包括在旅游景区经营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的收入)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收入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缆车运输收入,是指采用缆绳绞车沿倾斜轨道牵引车辆用以运物或载人的营运业务收入。(不包括在旅游景区经营观光电梯的收入)

  (四)索道运输收入,是指在支柱间张设钢索,上面悬挂具有滚轮的跑车,用以载人或运物的业务收入(不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