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2011-5-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中“主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二、本公告自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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