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7-06
摘要:  问:我公司投资的联营企业甲,占有其49%的股权。甲公司2008至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之前已经税前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投资的联营企业甲,占有其49%的股权。甲公司2008至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之前已经税前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我公司持有比例部分内的损失是否都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调整?是按积累总额进行调整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在持有过程中因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按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期末自动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只能由本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不能用于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税屋提示—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股权投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损失。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