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9-29 税屋提示——依据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核定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从事客运、装卸搬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按个人所得项目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具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后,按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代开票时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个人所得税总税负为2%,在代开票时已按1.5%预缴的,每月再按0.5%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客运、装卸搬运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 三、其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临时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的,根据纳税人不同经济类型和所提供劳务项目情况,适用上述一、二条款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四、查账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行业预警率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或列入税务检查。 预警率按经营业务项目确定如下: (一)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预警率为1.25%,其中对货运业存在分运业务的,其自运部份预警率为1.25%,分运部份的预警率为0.4%。 (二)装卸搬运业预警率为0.9%;客运业预警率为0.9%。 五、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税上管征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征[2002]182号)第五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第六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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