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财税政策总结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2-01-30
摘要:一、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 二、年金的个税规定 1、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9]第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地方的规定(穗地税函[2010]141号) 三、年金的法律规定 1、年金试行办法...

  (二)补缴的保险的扣除

  1、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五、问: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缴款凭据可暂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2-2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2、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1]4号)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青地税函[2011]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1-1-11

  3、大连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七、关于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补交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交纳的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所补交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交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处理应当以企业具有合理理由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作为前提。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1-31

  4、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河北的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十四、企业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实际缴纳时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至发生年度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发文时间:2010-12-31

  6、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9、“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

  (三)补充保险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处理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⒋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28

  (四)企业年金改变用途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⒌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据实扣除。

  企业年金改变用途且不再具有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应在当期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28

  (五)住房公积金

  1、山东青岛(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20%),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9-03-23

  2、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

  十八、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据实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

  3、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七、住房公积金

  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2008年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

  4、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凡企业为职工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税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尚未出台,税前列支标准有待明确。

  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列支的比例,有待国税总局明确。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3. 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发文日期:2011-04

  5、吉林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对省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的,地方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确定的标准视为省政府规定标准。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

  (六)补充商业保险是否能扣除?

  1、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一、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符合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

  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浙财税政字〔2009〕1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年8月26日

  (七)户籍地自行缴纳保险的扣除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八)社保扣除比例

  1、上海对社保基金扣除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问:企业缴纳社保基金应如何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社保基金(缴纳)税前扣除比例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发文日期:2011-04

  (九)补充保险的扣除基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六、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的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十)在财税[2009]27号出台前各地的规定

  十一、纳税人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暂按工资总额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

  十九、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在总局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暂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即工资总额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

  4.问: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我市仍按省政府规定,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不超过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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