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财税政策总结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2-01-30
摘要:一、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 二、年金的个税规定 1、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9]第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地方的规定(穗地税函[2010]141号) 三、年金的法律规定 1、年金试行办法...

      目 录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

  二、年金的个税规定

  1、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9]第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地方的规定(穗地税函[2010]141号)

  三、年金的法律规定

  1、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四、具体问题

  (一)补充保险为部分员工支付是否能扣除?

  1、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10〕39号)

  2、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

  3、青岛国税的规定(青国税发[2010]9号)

  4、上海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二)补缴的保险的扣除

  1、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2、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1]4号)

  3、大连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4、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河北的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6、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三)补充保险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处理(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四)企业年金改变用途(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五)住房公积金

  1、山东青岛(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

  3、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4、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5、吉林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

  (六)补充商业保险是否能扣除?

  1、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七)户籍地自行缴纳保险的扣除(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八)社保扣除比例

  1、上海对社保基金扣除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九)补充保险的扣除基数(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十)在财税[2009]27号出台前各地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6日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6-2

  二、年金的个税规定

  1、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9]第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9]第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10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1-01-30

  2、地方的规定(穗地税函[2010]141号)

  一、关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年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第五点规定,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一)关于“适用税率”的确定

  694号文第五点“适用税率”查找方法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查找方法一致。

  根据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额(不包括企业缴费年金)减除个人按规定缴付的月均“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同)和法定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查找确定适用税率。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计算

  该职工当年度应扣缴税款=当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年金×适用税率

  穗地税函[2010]14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0-7-21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