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61号 2012-03-1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广泛宣传,帮助和引导纳税人做好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工作。 二、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扣除。 三、从2012年3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纳税人首次销售专用设备,必须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销售的其他货物混合开具。 四、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支付给服务单位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纳税人凭服务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发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每年限申报一次,金额在规定年收费限额内),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发票原件。 五、从2012年3月1日起,服务单位收取纳税人支付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时,必须单独开具合法收费发票,不得与其他收费项目混合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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