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者: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多次参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讨论工作 6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次是第三次修订。由于此前两次修订始终没有涉及“涉税信息共享”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授权和手段。此次修订,最受关注的“涉税信息共享”能否有望启动? 涉税信息难共享,是因为涉及利益调整 青评论:这次是《税收征管法》的第三次修订了,从2008年启动到现在持续了5年,据报道,《税收征管法》修改二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内容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为何这么“麻烦”?有什么阻力吗?是否因为涉税信息共享牵扯到官员财产公开,因而受阻? 就以现在的房产税改革为例,在推行住房信息联网方面就遇到了一些障碍。实际上,住房信息是最容易做到全国联网的。房子的信息你能瞒得掉吗?房子是不动产,是无法移动的,每人有多少套房子,这些信息全在政府那里,不就在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吗? 青评论:可是,现在城市住房信息还未实现全国联网。 住房信息联网之后,特别是在银行的存款和资金信息联网和共享之后,对某些人来说会出现两种风险。 第二,逃漏税被查风险。一旦政府知道你的收入、住房和其他涉税信息,就很难再逃税了。现在之所以逃漏税大量存在,很重要的原因是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特别是个人的涉税信息。我国将来要提升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甚至开征遗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个人将成为主要的纳税人,人们的税痛感会更强,随着打击逃税手段的增强,逃税的风险也更大。 可以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强势利益集团,因为触及到他们实实在在的利益,阻力、难度将是史无前例的,这正是当前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攻坚克难的改革。 不提供涉税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 未来税收征管的核心,就是要知道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知道纳税人的收入有多少,知道纳税人的财产在哪儿,才能依法收税。涉税信息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核心和基础,是未来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的前提和配套制度,也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官员廉政建设的必备条件,对于深化市场改革,推进政府治理,弘扬社会正气都具有重要意义。 青评论:我注意到现在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里,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评论:那像美国、英国这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涉税信息是怎样共享的? 涉税信息共享很难短期实现 青评论:我们也能看到,这次征求意见稿已经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并规定“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征求意见稿除了就银行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并没有对政府部门的义务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并且涉税信息如何管理,则空白授权国务院制定“涉税信息提供办法”。这里有两个疑问:一是,这个办法什么时候出台?法律并没有出台时间的要求,三五年?遥遥无期?谁也不知道;二是,国务院的这个办法,如何就涉税信息作出规定,是一般性的号召,略有改进,还是根本性改革,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最关键的是,将来国务院制定的涉税信息提供办法在法律位阶上只是行政法规,它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这就给“办法”推进涉税信息管理设置了法律障碍,即办法可以有所作为的法律空间比较小。因为现行的一些行业法律,都规定了各部门的权限,有些还有为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就规定银行要为储户保密,因此国务院出台的办法如果要求银行将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就可能与上位法律的保密规定相抵触。所以,仅仅通过向国务院授权,不仅不符合完善立法的要求,即便是制定了“办法”,其法律权限和实际效果也有限。 青评论:那怎么办?由全国人大立法? 青评论:你能否预测一下,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大约需要多少年? 相关话题——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与历次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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