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7-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4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条款废止]发票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二、房地产开发 (一)立项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立项登记。 (二)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建筑安装 (一)项目登记 1.立项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合同进行立项登记。 纳税人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应提供项目以下关联信息: (1)立项登记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提供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 (2)立项登记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的,应提供分包项目相关信息。 2.变更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3.停缓建、复建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停缓建,纳税人应在项目停缓建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工程复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建登记。 4.竣工结算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或取得《工程结算报告书》)且缴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登记。 (二)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以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时间、预收款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发票开具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2.代开发票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时间、预收款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房产(增量房)交易 (一)房产(增量房)信息登记 1.房源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开发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办理房源登记。 2.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将开发项目中的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应在以上行为发生后次月15日前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3.房产销售备案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后15日内应将合同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房地产业纳税人进行房产销售合同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具销售发票。 4.变更登记 房源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源变更登记。 (二)申报纳税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房产销售收到款项或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发票开具 房地产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2.代开发票纳税人按照房产销售收到款项或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本公告涉税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办理流程、提交资料、表证单书 本公告各涉税事项具体办理流程、需提交资料、表证单书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ax.hainan.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办税下载区”下载。 七、本公告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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