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2]225号 2012-09-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资格认定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 根据《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征管业务衔接方案》(浙营改办[2012]2号,以下简称《试点衔接方案》)规定,国、地税之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采用市、县(市)局同级传递模式,即市、县(市)地税局负责按照《试点衔接方案》规定的内容,筛选、整理、汇总本市、县(市)范围内的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后,于9月2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传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各地国税局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地税机关联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国、地税之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交接手续,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及时、准确交接。 各地与地税部门进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时,货物劳务税分管领导、货物劳务税、征管和信息部门(处长、科长)共同出席参与信息移交。各地接收地税移交的试点纳税人信息时,应先行将数据上传至省局规定地址,由省局当场对数据进行审核。符合《试点衔接方案》规定的格式要求的,通知当地国税局可接受地税移交的试点纳税人信息,并由分管局领导在交接单上签字接收。不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的,退回当地地税机关。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 各市、县(市)国税局接收营改增试点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向纳税人发放《浙江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单》(以下简称《调查确认单》,见附件1),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是否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确认单》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场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主要事项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样本)》(详见附件2)。 遇有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调查确认单》的相关栏目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再由国税机关与同级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商省地税局研究确定。 三、税务登记、税种核定 关于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等事项,由省局作为数据初始化方案的部分内容,另文下发。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问题,按照省局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公告及具体操作办法执行(另文下发)。 五、“营改增”数据处理流程 为保证“营改增”地税数据的准确性,保证CTAIS系统的数据质量,省局信息中心开发了“营改增”数据中间平台,供各税务机关对地税数据进行审核、筛选、补录、查询、统计等功能,具体操作使用说明如下: (一)“营改增”数据中间平台采用省级集中部署,B/S三层架构,各基层操作人员通过浏览器登录平台,实现各项操作。(平台地址:http://80.16.16.222)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获取地税数据后,上传至省局ftp://ygz:ygz@80.16.15.38,经确认格式无误后,统一由省局信息中心专人负责导入“营改增”数据中间平台。地税以txt文本格式提供数据文件,具体表名内容及字段内容见《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需求表》(见附件32)。联系人:高剑、肖骏、贾莹,联系电话:0571-85270836。 (三)“营改增”数据中间平台用户采用CTAIS用户、密码登录,各基层操作人员按CTAIS对应机关获取相应操作权限,便于各操作人员进行数据筛选、查询、统计。 (四)“营改增”数据中间平台针对基层操作人员提供以下功能: 1.“营改增”纳税人户籍税务登记信息的审核、筛选、补录和查询功能; 2.“营改增”纳税人其他信息的查询,包括:营业税税种登记信息、营业税申报信息、发票票种登记信息、发票发售信息、定额核定信息、减免税信息等。 3.批量导入CTAIS失败的“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导入失败查询并提供数据错误信息,在重新纠正数据后,提供单户导入CTAIS功能。 4.提供对“营改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导入进度的统计查询功能,便于统计各税务机关数据处理进度。 具体操作说明请自行从ftp://ygz:ygz@80.16.15.38下载《“营改增”数据中间平台操作说明》。 (五)各税务机关在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籍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确认完成后,由省局信息中心专人通过后台统一导入CTAIS。其他地税提供信息不导入CTAIS。 六、工作要求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项工作是国税系统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 (二)经确认已列入“营改增”试点名单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告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市、县(市)国税局应在2012年9月20日之前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10月31日前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等项工作。 (四)后续地税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直接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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