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1]4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人计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6-29
摘要: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人计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49号         1991-06-29


  据了解,各区县局对企业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的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均按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我局沪税政二(1987)第6号文第9条有关出产的征收规定、即应停止执行。

  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

  其房产税应按照租金收人扣除所提供的水,电等服务费用后计征。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