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8
摘要:为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我局草拟了《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2日前发送邮件至zhangdh@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我局草拟了《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2日前发送邮件至zhangdh@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的企业,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

  三、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四、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五、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授权的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验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电子发票试点政策解读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2]2219号),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2013 年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经评审确定在深圳等5个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项目。为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公告》,确定电子发票的试点应用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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