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莱美药业——令人费解的并购 这意味着,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12位自然人在进入莱美禾元不到3个月时间,就快速实现换股退出。在其交易过程中,PE和自然人并没有获得溢价。根据有关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3月底,莱美禾元经审计的净资产约为4.2亿元,本次拟购买的80.95%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值及交易价格约为3.4亿元。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为21.44元/股,发行股份数1441万股,锁定期3年。该对价几乎与当初鼎亮禾元、六禾元魁进入莱美禾元的价格相当。 莱美药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草案》显示,上述12名自然人全部为公司高管。本次发行对象之一的邱宇持有莱美药业22.5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邱炜系邱宇的兄长,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其余人士中,有的是原料药厂总经理、茶园制剂厂总经理,有的则是总工程师、新药销售经理,有的则是技术总监、人力总监、证券部经理等。 从表面上看,此次方案是将非公开发行股份变换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质上,这次的方案就是为公司高管量身定做的变相股权激励方案。从关系上看,鼎亮禾元两家公司与国金证券同宗同源,都属于涌金系公司。两家PE本来就是友情客串,搭台子帮忙。 (来源:根据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劵报》报道文章整理) 二、“股权激励”与“定向增发”税收政策比较
三、华税点评 第一,设立“换股平台”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通过定向增发获取公司股票时,应有作为支付对价的资产,上述案例中,莱美药业通过设立一家公司实现。 第二,合理定价。换股过程中,如果存在“价差”,需要按照“转让财产”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因此需要合理定价,以实现“平价转让”。 第三,有相关公司“客串”。如果在实施上述税务筹划方案中,只有被激励的对象参与,很难向税务、工商部门说明“合理商业目的”,因此,需要一些“友情客串”的公司参与进来。 对于上述方案,如果将公司与个人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还需要考虑各种方案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影响。同时,华税律师认为,如果基于更加长远的税务筹划考量,在注册相关公司时,也可以考虑选择有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地区,以实现更大幅度的节税效果。 小结: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在多重因素驱动下实施的,莱美药业的安排可能除了税负因素的考量外,还可能有其他诸多的考虑,比如,定增的方式获得股权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业绩承诺)限制,同时通过定增取得的股权,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期有的可拉长至5-6年。因此,企业及个人在规划税务筹划方案中,需要通盘考虑。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注明来源,可搜索“华税”关注华税微信。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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