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租赁经营性用房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设册管理的纳税人。 六、办理税务登记设册管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登记时需携带的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证明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房产租赁合同。 七、办理了税务登记设册管理的出现暂停出租行为或收回房产不用于出租行为的情况怎么办? 个人将出租的房产收回不用于出租行为的,自房产收回30日内,到东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设册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八、哪些是属于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 九、怎样办理本次自查阶段的申报纳税? 在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税阶段后,由东区地税局牵头、东区财政局、东区住建局、东区公安分局、东区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对东区辖区内个人出租经营性用房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未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导致偷、漏税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怎样办理自查阶段以后的申报纳税? (二)办理设册登记的纳税人,按月收取租金或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将租金收入按照简并征期方式,在每年5月、11月申报缴纳。 (三)到东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经营性用房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可采取现金、银联划卡、财税库银划缴等方式办理。 (四)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后可当场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申报缴税信息不实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房产所有权人将自有房产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3.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不提供计税依据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4.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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