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徐地税规[2011]3号 2011-9-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修改为“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1.5%附征率执行。对于能够查实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一、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附征率标准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不满省局确定标准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在省局确定标准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 二、个人自建并销售住房:普通住宅按3.5%执行,其他开发产品按5%执行。 三、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参照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标准执行。交通运输业代开票时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款修订]个人申请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1.5%附征率执行。对于能够查实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系统。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四条修改为“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1.5%附征率执行。对于能够查实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税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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