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行业营改增时间的日趋临近,很多面临营改增纳税人,尤其是房地产、建筑业的纳税人在问,现在该看以往的哪些营改增文件,也有的在问对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的理解。其中有人就问:这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划分?说是看了网络流传的大师最近发送的学习资料。 听闻此事,我的第一感觉是可怕! 在此,小编无暇去考究大师发布过时或即将过时知识的目的,但想告诉你一点基本常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模式下才有的,既然是提前学习即将开始的全行业营改增的知识,怎么现在还推荐你去看这些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模式下的东西呢。 包括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很多内容,都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模式下的规定,而即将开始的是全增值税模式下的营改增,与2012年以来的几次对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是由老师系统的讲解增值税相关知识,那是挺好的,但是,如果现在只是简单的套用106号文件,将文件中的某某行业改为“房地产、建安业”来传播和学习,那会搞乱人的思维,那是害人啊。 至于即将出台的营改增政策究竟是怎么样,我们现在不去猜测,反正本月下旬就有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将开始的全行业营改增,是全增值税模式下的增值税,不仅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将不复存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等很多以往的增值税、营改增知识都将有翻天覆地的变化。 那有什么不变的吗?有!那就是涉税风险。每次大的税制改革,都有一些人以往是机会来了,运用新旧税制搞“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忙于新税制运行而虚开发票等。历史的教训摆在那里,200多个增值税犯罪的死刑判决书尘封在法院的档案室,多少还在监狱服刑的增值税犯罪的罪犯也许正等着新伙伴的到来。亲,你不会想去与他们亲切相拥吧? 对于房地产、建安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特别是原已进行营改增的各行业,面对即将到来的全增值税模式,此时,真的不要再被以往营改增的理念束缚你的思想,特别不要再去补习和纠结即将彻底改变的原税制理念,全新的税制需要全新的理念,这个时候,你最缺少的不是所谓营改增的知识,而是一杯忘情水。 给我一杯忘情水,换我全新的思维,彻底忘记混合销售、非增值税项目等即将过时理念;给我一杯忘情水,换我全新的理念,利用这难得的空闲,去好好欣赏一下草长莺飞的美,体验一下早春二月的秀,待到方案出台之时,有的是需要你重新学习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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