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就像一个放大器,今日税官徐战成刚刚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名为“年薪12万元要加税”纯属庸人自扰”的文章,便纷纷被各媒体转评。网友们也纷纷对这一问题发表看法。 笔者认为,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非国务院《意见》中“高收入者”的定义。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纵观《意见》全文,并未对何为“高收入者”作出说明。故而目前网传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与“高收入者”划等号,其实并无依据。究竟哪些人群才是本次国务院《意见》中需要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的“高收入者”还有待于《意见》具体方案的出台。 2、假设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为高收入人群标准是否偏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收入差距相当大,北上广深等东部沿海城市年所得12万可能确实不算个啥,可是在中国中西部的很多地区,年所得12万也绝对不算低,在全国执行统一标准的情况下,考虑这个问题就必须站在“全国一盘棋”的层次上来看。当然,正如大多数三四线城市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房价没有可比性一样,高收入人群的定义标准是否应该 “一刀切”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另一个问题。 3、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要求进行自行申报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注意,仅仅是强调了申报义务。这一立法目的在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现阶段,中国的一些富裕阶层收入来源隐蔽化,收入方式多样化,纳税意识也相对淡漠。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采用自行申报并广泛宣传的方式,实际上主要是针对这一群体,并不是针对普通工薪阶层。纳税申报是每一名纳税人的义务,而不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国家这样宣传可以敲一个警钟,起到一个事前提醒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自行申报也起到了一个保障税收完整入库的作用。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由于这部分人群收入一般都不止一处,如果不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就难以合并计算而是由多个支付方分别代扣代缴。这样,一些所得项目所采取的累进税制就会被破坏,国家税款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流失。 作者简介 张亮,1999年参加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公职律师、河南省地税局征管能手、稽查能手。目前就职于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分局(原国际税务分局),分管税收法制工作,酷爱专研、涉猎广泛。2008年是其人生的分水岭,2008年前主要在分局办公室工作,分管分局信息、后勤工作。2009开始转入业务科室,做过稽查、税政、法规等工作,目前分管法制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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