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11-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需要纸质证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开具。 四、出口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自条件变化当月起,由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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