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这是目前见到的最全版本!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12-15
摘要: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3

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1%、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1%。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7%;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1%。

“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5种):17%;13%;11%;6%;0%。

征收率(2种):3%;5%。

税率的确定

1.税率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粮食、食用植物油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税率11%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6%

金融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营改增新政文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财税〔2016〕36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6.《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7.《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8.《纳税人跨县(事、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增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0.《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1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13.《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4.《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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