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0行政征收房产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1行政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2行政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3行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4行政征收印花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5行政征收车船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1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车船税法》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行政征收契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行政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行政征收资源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条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行政征收烟叶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1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烟叶税暂行条例》第1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0行政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行政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暂行办法》第8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暂行办法》第8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征收工会经费的征收《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09]43号)第3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3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行政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代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05]50号)第3条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行政检查税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税务检查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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