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地税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责任追究,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65行政确认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0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政策法规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6行政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7行政奖励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3条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3条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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