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条。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行政强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冻结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行政强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在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划拨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第1款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行政强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在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40条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行政强制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8条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稽查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行政强制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44条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行政征收营业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门、政策法规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8行政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9行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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