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地税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责任追究,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地税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6-30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部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并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的有关要求,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共67项行政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责任追究,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行政许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减免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减免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责令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政策法规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42条第1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税款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47条第2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行政许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28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行政处罚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0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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