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只要销售货物就必须结转成本吗? 解答: 具体要看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模式,不是必须的。 在会计教科书上,因为举例的时候不可能太复杂,所以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同时都有成本结转的会计分录。 但是,在实务会计核算中,很多企业是做不到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马上就结转成本。典型的有如下情况: 1、大型零售企业: 由于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且销售发生非常频繁,人工核算肯定做不到对每件商品核算成本,所以在电脑以及信息化没有普及的时代,零售业多数采用的毛利率法计算成本,要等到月末计算出毛利率才能最终结转成本,甚至有些干脆用上月毛利率替代。 即便是在信息化已经非常普及的时代,如果企业信息系统不够强大的话,也是不能做到实时结转成本的。 2、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上述的“加权平均法”,又可以细分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当然要到月底才能计算结果出来,而收入发生收就应及时做账务处理,所以也会存在时间差异。 综上所述,在一个月内(或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时,可以不同时结转成本;但是,根据配比原则,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时,一定需要确认成本。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确认收入时,一定要结转成本吗?配比原则你是如何理解的?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文字为“事业单位” 有位粉丝问我,他们公司确认了技术服务费收入,该如何结转成本呢?这位粉丝应该是困扰于收入成本的配比,我估计有此困惑的会计人不在少数。 记得以前上大学时老师灌输给我们的概念就是,确认收入时要同步结转成本,理论上这叫“配比原则”。这个原则非常折磨人,每当做账要确认收入时,都要费劲地去匹配相应的成本。 配比原则: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须知,配比原则最初是针对商品销售提出的,有卖,自然就有存货减少,所以确认收入要同步结转成本。这么做可以避免企业做假账,虚增库存。 当第三产业兴起后,问题出来了。服务收入与服务成本的对应关系非常模糊。何为成本,何为费用,很难清晰界定出边界;即便能界定清楚边界,核算起来也非常困难。服务业该如何计算成本呢?首先要搞清成本的定义,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与收入有清晰的配比关系才能计作成本。 以足疗为例,技师的单次提成是成本,使用的药材是成本。模糊区域在于,有些费用不能直接与收入一一对应,需要分摊确认为成本,如技师的固定工资、足疗包间的房租。成本依据收入进行归集一旦变得繁琐,往往会简化作费用处理。按摩店技师的固定工资、足疗包间的房租一般会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如果成本都费用化了,收入又如何能配比成本呢? 对服务类收入而言,不能死扣配比原则。如果会计做账时能根据服务项目明确归集成本,届时将归集起来的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即可。如果平时已将项目成本费用化了,确认收入时自然就不会再有成本与收入配比了,也就无需结转成本了。 配比原则,这是当年我们学会计时扎根在脑子里的概念。对于生产制造企业与商业企业而言,配比原则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对于服务型企业与研发型企业,配比原则就成鸡肋了。 现在的会计准则已不再强调配比原则了,会计人可以松一口气了。 来源:会计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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